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户籍管理秩序,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保障师生员工的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保卫处政保科专设户籍室,协助公安户籍登记机关办理学校内师生员工集体户口的申报与管理,并向公安户籍登记机关报告户籍管理情况。
第三条 学校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登记管理的要求,户籍室设立教职工和学生的《公共户口登记卡》,并实行微机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四条 青海师范大学学生和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管辖区派出所即:西宁市城西公安分局虎台派出所。
第五条 学生和教职工户口迁入的管理
一、凡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均可自愿将户口迁入我校学生集体户。
二、学生户口是否迁入学校,由学生本人决定(西宁市区内、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不需迁户),户口迁入学校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可迁出。
三、本校当年录取的新生在入学报到后两个月内,由本人持原籍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两张二寸照片,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入户手续。
四、新生集体户口由保卫处户籍室统一到西宁市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并办理所属辖区派出所入户手续。
五、新进校工作的教职工,需办理集体户口的,由本人持校人事处出具的职工证明、《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到保卫处户籍室办理学校教职工集体入户手续。
第六条 学生和教职工户口迁移的管理
一、学生户口迁移
1、应届毕业生户口迁移
(1)毕业生就业单位是西宁市的(限西宁市区及市区三县)或与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签定户籍挂靠协议的,凭《青海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报到证》,到保卫处户籍室领取《公共户口登记卡》,到所在地的公安分局审批后落户。
(2)毕业生就业单位为非西宁市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凭《毕业生报到证》到保卫处户籍室领取《公共户口登记卡》,到虎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入《毕业生报到证》所在报到地址。
(3)未在西宁就业的外省籍毕业生,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不予办理落户挂靠手续,户口迁回原籍。
(4)因故退学的学生,凭学校退学文件或退学证明,办理迁户手续,退学的学生户口只能迁回原籍。
(5)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必须在有效期内(一个月)到户口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2、往届毕业生户口迁移
(1)往届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迁回原籍;《毕业生报到证》的报到地址与落户地址不一致的,需到大学生毕业分配办办理改派手续。
(2)往届毕业生户籍办理程序与应届生一致。
3、应届毕业生考取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迁移户口,户口只能迁至就读院校;考取本校的研究生,户口不作变更,毕业后凭报到证迁出。
二、教职工户口迁移
1、市内迁移
在市内或校内有住房需将户口从集体户迁入居民户的教职工,持《房产证》或《购房协议》,到保卫处户籍室领取《公共户口登记卡》,到住宅所管辖地公安分局办理审批手续,随后落户。落户后户口本自行保管。
2、迁往外省市的
(1)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的,持《调动手续》、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室领取《公共户口登记卡》,并
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2)在有效期内持《户口迁移证》到户口迁入地办理落户手续。
第七条 因办理身份证或购房贷款等事项,需临时使用个人《公共户口登记卡》的,在保卫处户籍室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归还。如本人不慎丢失《公共户口登记卡》,必须刊登遗失声明后,才能补办《公共户口登记卡》。
第八条注销户口:服兵役人员持入伍通知书及《公共户口登记卡》,到辖区派出所销户;意外伤亡及病故者要持医院死亡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手续齐备,方可注销。
第九条 严禁个人对户口涂改、损坏,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分类管理,迁入及时登记,迁出及时注销。
第十一条 户口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地进行信息维护,保证户籍管理程序化。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保卫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