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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5-09 [来源]: [浏览次数]:

青海师范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学校的公共财产安全,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青海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学校校园道路上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行人以及与校园道路交通活动的有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服务师生、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学校师生员工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学校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规划,审定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其他涉及学校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六条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的基础上,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装与维护;负责校园进出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调解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查处交通案件;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第七条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发展对道路通行条件的要求,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制定校园道路、配套设施的建设与规划方案,提交学校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校园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树木或其他植物的种植与管理,确保其与道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确保不遮挡路灯与交通标志、不妨碍安全视距、不影响交通通行。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理解和支持学校交通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校园道路管理
第十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征得后勤管理处的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和维修的人员,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夜间应配置足够的警示光源照明。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四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因维修、施工等确需堆放物品的,要在离堆放物品一定距离的道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保卫处可以在校园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保卫处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道路实际,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学校师生员工公告。
 
第四章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机动车进出校门要严格遵守《青海师范大学校门卫管理制度》和《青海师范大学校园门禁与机动车收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十九条本校教职工车辆经车牌识别后自行出入校园。
第二十条校外车辆不得随意进入校园。因公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经有效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并遵守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服从安保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车速限速为每小时10公里
第二十二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严禁鸣笛、严禁超车。
第二十三条驾驶机动车辆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二十四条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全日制在校学生(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得在校园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主干道上、下客货时,允许靠边短暂顺停,驾驶员不得离开,不得影响车辆和人员通行。
第二十八条城北校区秋实东路、秋实西路(图书馆东西两侧道路)、德园路、馨园路(大学生活动中心两侧道路)禁止车辆通行(特种车辆除外)。
第二十九条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经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五章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三十条行人应在学校道路两侧人行道行走,不得几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或占道围堆谈话,阻碍交通。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注意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三十一条骑自行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从行人通道机口刷卡出入。
第三十二条校园内学生不得骑行各类摩托车及电动车辆。禁止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三条严禁在校园内有以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在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等;
(二)在道路上坐卧、嬉闹、聊天、遛宠物等;
(三)抛物击车、边骑车边打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
(四)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五)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服从管理,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位置或临时停车泊位,确保道路与消防通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学校班车应在指定的场所泊车和站点上下客。
第三十六条因工作需要进人学校的大型车辆,使用部门、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
第三十七条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内有序停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禁止占路停放,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和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车辆。保卫处定期对废旧、无主自行车进行清理。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时,车主应注意保护好车内的贵重物品及车辆的自身安全,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学校无负责车内物品及车辆安全的义务。
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置
第三十九条学校校园道路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校园安防监控中心电话或拨打“122”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四十条学校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校内交通事故报警,应立即报告保卫处领导。保卫处应迅速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维护现场秩序。交通事故中若有人员受伤,在“120”急救车未到达之前,。校医院应派出医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先期抢救。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涉外的交通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校内发生基本事实清楚及成因无争议的一般性交通事故,经当事人请求,由保卫处负责协调处理。其它交通事故,由保卫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凡是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尽快将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不得阻碍校园交通。
第四十三条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设施设备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违章处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部门、单位和个人凡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提示、锁车、批评教育、警告、校内通报,并纳入学校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第四十五条校外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较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已经获得学校车辆通行许可的,予以注销;未获得学校车辆通行许可的,列入黑名单,拒绝其进人校园。
第四十六条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保卫处在获取证据后,可将有关车辆、物品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四十七条凡是停放在学校露天公共区域同一位置超过一年无人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处有权做拖移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不服从交通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安保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罚,对违纪的安保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校区。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