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师生员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保卫处依法履行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学校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提供学校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批准消防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三)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审核批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督促审核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各单位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组织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 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与学校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 保卫处为学校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机构,在两校区分设专门科室,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分别负责两校区日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年度消防工作经费预算,提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维修报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改落实;
(三)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采购与管理,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负责微型消防站的管理,定期对大学生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负责消防控制室工作,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与物业公司、生活服务中心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监督检查指导物业公司、生活服务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消防管理部门采集上报学校消防工作信息数据,协助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二)完成上级及学校交办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在师生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五)按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六)制订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外,有关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后勤服务中心要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与经营承包单位合同约定管理范围,与经营承包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监督经营承包单位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负责食堂区域的线路、插座、风扇、抽油烟机、门窗等设施设备的管理维修,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后勤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教师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实验室所在学院负责实验室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负责制定相应的实验室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和实验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内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三)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等学生管理部门及各学院负责宿舍内部用火、用电等安全工作。学生管理部门要建立由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负责学生公寓区域线路、插座、日光灯、门窗等设施的管理维修,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四)校内非学历办学、临时培训班的学员安全管理由主办单位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食堂、生活服务中心、锅炉房、配电室、水泵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等防火重点部位;
(二)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演艺厅、学术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存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部门;
(四)网络中心、计算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门;
(五)其它易发生火灾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举办文艺、体育、集会、展览和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等大型人员聚集性活动,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制订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承办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按教学、科研、生产性质配备不同种类灭火器材。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明显、通风和便于取用的地方,灭火器材不能用于非扑救火灾的其它用途。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不得埋压、遮挡、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七条 校内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消防图纸、资料等应当报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保卫处负责校内(职工住宅区除外)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双人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使用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并报保卫处备案。使用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凡明火作业,应当事先明确管理措施,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保卫处备案。临时性用火应提前申请,用火部位要有专人看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消防安全知识并能保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内出租房屋或摊位以及从事各种商业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同出租方签订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和摊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场所从事各种商业行为的,由场所提供方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火警并报保卫处,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及应急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不定期地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情况;
(八)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有无堵塞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卫人员在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各单位应立即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每学期进行一次防火自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的情况;
(三)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四)工作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到以下检查:
(一)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二)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三)对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内容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是否完好;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向保卫处报告;发现初期火灾立即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及人员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九)火灾隐患经应急管理部门或保卫处下达整改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务必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二条 火灾隐患整改后,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结果书面报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逃生的方法等。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学工处、团委和各学院共同做好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保卫处建立大学生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制订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疏散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订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及消防重点部位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灭火应急预案,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命令、服从指挥,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灭火工作。
第三十九条 由保卫处牵头,各部门配合,每年在师生中进行灭火疏散演练,使广大师生掌握灭火自救基本技能。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保证消防经费投入,将消防经费纳入当年预算,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一条 消防经费用于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更新、维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演练及宣传材料的制作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内容,与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同步进行。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保卫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及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学校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单位,包括学校各学院、处、部、所、中心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师范大学城西、城北校区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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